业务方式:承接了智利建造码头的项目,假设合同约定项目款2亿。XXX公司在智利设立了项目部,项目部独立法人。在国内采购了大型设备和生活物质报关出口到智利项目部。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十四)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本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这里所述的《管理办法》,指的是《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因此,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