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您好!
今年5月份对我们进行了14年的纳税评估。然后对我们做了未开票收入(预收账款科目)纳税调整。当时在国税大厅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增值税并缴款了。现在账务要怎么处理呢。能直接做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纳税评估调整)。
问题所述情况,应该是税局在2014年度对贵公司纳税评估时,认为预收款已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笔预收之前已经缴纳过增值税。
对于上述情形,贵公司如确实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需按其要求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由于之前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不需要在缴纳增值税。
之前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次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如有另外收取)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另外需要提醒贵公司注意,税务机关的要求不一定合理,以后的处理,还是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房地产行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选择一次性确认收入等特殊情况外,企业所得税仍需要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