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侵权抗辩,企业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要查明涉嫌侵权客体的相应技术特征,以此要判断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
(二)公知技术抗辩或“无效请求”抗辩,如果判断觉得是侵权行为成立了,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自身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自有公知技术。在答辩期内和举证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三)先用权抗辩,如果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进行了实质性的专项投资并且完成了必要的技术准备,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
(四)重复授权抗辩,如果专利权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要注意是否属于重复授权,如果是处于这种违法状态的专利是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