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方提供担保服务免税,只能向贵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贵司无法抵扣进项;如不属于免税情形,对方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尚未看到税务政策另外对担保费进项做出明确,我的理解,上述不允许抵扣的属于“息转费”属性的费用是支付给贷款方,包括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并不包括借款人另外支付给第三方的担保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采用排除法,如没有明确不能抵扣进项,可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