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金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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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将候机楼内商铺租给商家,按照合同约定,每半年交1次租金,下半年租金本应在6.30日前缴纳,但因商家以机场进出港人次下降,生意不好为由,至今未交租金,多数商家又是个体户,机场财务不敢先开发票,按全责发生制,会计上已计提收入,这种情况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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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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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机场发生了租赁服务行为,但是未收取销售款项。而所谓的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的是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机场发生了租赁行为,但未收到销售款项,但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日期,因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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