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总将自己名下的商业房投资入股到甲公司,该房产原值200万元,现评估价1000万元。
请问
1、如何会计处理?
2、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何确认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5、如何进行纳税临港新片区合规?
答复
1、甲公司收到投资的不动产: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王总 1000万元
2、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4、王总在不动产转让、取得甲公司股权时计算的个人所得税=(1000-200)×20%=160万元。
5、假设王总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则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前4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第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
提醒一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二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一定是平均到每个年度,也可以是前几个年度少交,最后年度多缴纳。
提醒三
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是4个年度,也可以是3个年度等,最长不得超过5个年度。
提醒四
递延纳税是需要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上述案例中是说的用不动产投资,若是用专利技术等技术成果入股,你的优惠力度更大。就是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自然人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