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是2018年第一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填报,仲企小编整理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需要的小伙伴拿走。
一、201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跨年度事项的处理
因上年度年报未报,无法确认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暂按上年度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及上上年行业、资产、人数进行确认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因上年度年报未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无法确定,故纳税人只有先完成上年年度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关于特定业务季度申报填报提示
小编知道有小伙伴们至今对报表中的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仍然有困惑,小编这就整理出了相关的填报说明,请往下看!
填报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特别提醒:
第5行的填报对象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7010)的纳税人,房地产租赁经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7040)的纳税人不能填报该栏次。请正确选择行业代码。
第14行的填报对象是针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且经批准外出经营的;填报的税额为该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而且该笔预缴税款必须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填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