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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规七问,告诉您不填纳税人识别号可否报

发布时间:2022-11-23 12:36:01浏览:283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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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胜记账财税专家简述以下增值税普通发票七种情况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不适用公告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誉胜记账财税专家简述以下增值税普通发票七种情况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问题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问题二:开给个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所以,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按照税总发〔2016〕75号执行。

问题三: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写开票名称?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问题四:取得未填写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问题五: 出口企业的发票怎么填写?国外客户没有信息。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公告规定。

问题六: 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怎么办?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不适用公告规定。

问题七: 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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