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账就是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设置应用虚假的账簿。注意啦!金税三期,做假账的企业将无处可逃!
1、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会计:听说税务机关要来检查啦!我们只是拿开具的发票计收入,我有点担心?
老板:不要担心!听说税务机关都是 “ 以票控税 ” ,开了票做了收入有什么问题!都知道经济形势不好,亏损太正常啦!况且,你做账深得我真传,成本、费用与收入完全配比,他们根本查不出来!
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部分!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你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
B: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会让你无处遁形,你不能保证所有的同行业都做假账,只要有一家是真实的,那么对不起!
C: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你不能保证你所有的申报数据逻辑严密。(如你虚增工资基数,那么个人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D:当然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莫以为你安几个电表,我们就没有办法啦,但就不告诉你!够胆你就来!)
2、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会计:部分收入做的是微利或者平销,与实际利润不符,税务机关万一查出来,不是要补很多?
老板:不怕!你来当会计的时候,我就教你成本收入配比公式,只要你按我说的做了,就不用太担心。另外我们还可以解释,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他们听了也没有办法!
收入成本要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倒挂均会被纳入评估重点。
税务机关的手段:
A:你不能保证你的上游、下游公司终与你保持 “ 统一口径 ” ;同时物流、资金流信息会让你无处遁形。
B: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 “ 共通 ” 。你提出的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是否 “ 站 ” 得住、 “ 说 ” 得通、 “ 摆 ” 得平。
C:如果存在 “ 倒挂 ” ,你是否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3、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会计:老板,我们扣除凭证里面有的是白条、有的是假发票、有的是个人消费相关的发票、有的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肿么办?
老板:怕什么!凭证那么多,税务机关看不完?即使看出来了,调整就调整嘛,反正也补不了多少!再说也不一定能选到我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如果你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B:如果你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你的收入真实性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C:如果你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他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D: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4、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老板:会计,我们是真亏损,不怕税务机关来查!
会计:但是老板,我们这几年都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不知道税务机关认不认!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简称 “ 应纳税所得额 ” 。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因此,真实亏损企业也应该按要求进项行纳税调整,若未进行调整,会造成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时多弥补 “ 亏损 ” ,从而减少缴纳所得税。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正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比较多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未调整或者调整不全,所以你就不要怪税务机关将你纳入评估重点了。
5、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原则
会计:老板,我们现在有个免税公司、有个应税公司,未将成本费用独立核算,造成应税公司大量亏损,我有点怕······
老板:这个······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你是否有以下行为:
A:你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B:你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C:如果你存在以上行为,转移利润,那么恭喜你,你除了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外,还要迎接 “ 特殊 ” 待遇: “ 特别纳税调整 ” (俗称反合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