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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灾发生损失,该如何进行税收自救,把损失降到最低呢?

发布时间:2023-02-26 14:15:01浏览:279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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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 一、政策规定: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政策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收自救,把损失降到最低呢?小编整理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有关具体税收政策。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方面

一、政策规定: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具体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纳税人的自然灾害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三、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政策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具体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政策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具体说明: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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