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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发布时间:2023-05-10 12:18:01浏览:223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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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定许可,是由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正是基于这一意义,著作权法设定了法定许可制度,通过对著作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促进信息被社会利用,为知识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例如,有的国家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授权一家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他不得给予该录制者以排他性的许可;如果其他的录音制品制作者寻求他的授权,他必须以相同的条件许可第二、第三家录制者。作出这样的规定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第一家对市场的垄断。

所谓法定许可,是由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是为了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作者个人的权益只稍加限制。因此,世界各国版权法都有这样的规定。我国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有: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没有发表“不能使用”的声明;

(4)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利。

法定许可制度的建立有很重大的意义:

(1)该项制度体现了一种利益平衡理念,能够使得更多的人享受到作者创作的作品,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利益平衡理念——要求著作权法既要保护作品的作者和传播者的合理权益,以激励作者创作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同时也要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尽可能多的利用作品,使得全社会能够共享作者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推动我国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最终促进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而且后者是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基于这项理念,著作权在立法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立法能在多大程度上激励创造者并在多大程度上使公众获取利益,二是在多大程度上对垄断权的授予会损害到公共利益。因此就是在公众利用信息和作者对于其创作作品的垄断之间确保一个适当的平衡。这一原理,为包括法定许可制度在内的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存在和适用提供了法理上的正当性。

(2)促进了知识的创新。知识创新是一个绵延不断的过程,一切创造知识的活动表面上看是作者个体的脑力和体力劳动,其实也离不开对他人劳动成果的继受。从这一意义上讲,作品的创作具有社会化的性质。“知识财富本质上是人类共有的”。已有的知识和信息的社会化是进一步创新的源泉。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垄断,不应成为知识创新的障碍。正是基于这一意义,著作权法设定了法定许可制度,通过对著作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促进信息被社会利用,为知识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3)维持市场竞争,法定许可还有一项制度功能就是保障贸易自由,防止垄断发生。例如,有的国家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授权一家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他不得给予该录制者以排他性的许可;如果其他的录音制品制作者寻求他的授权,他必须以相同的条件许可第二、第三家录制者。也就是说,著作权人给予了一家授权,如果有更多的企业来要求授权,那么作者必须给他们相同的条件和授权。作出这样的规定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第一家对市场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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