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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宝山记账机构的审批条件及程序

发布时间:2023-08-17 00:46:23浏览:339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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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尚未在申请取得宝山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须同时提供离岗离职离校等相关证明,方可认定为专职从业人员。申报代理记账的机构,属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同时提供验资报告。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1.设立代理宝山记账机构,应当具备哪些下列条件

答:设立代理宝山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关于专职从业人员。代理宝山记账公司至少要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除主管宝山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外至少还应有1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所有专职人员必须有从事会计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主管宝山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所有专职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如果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尚未在申请取得宝山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须同时提供离岗离职离校等相关证明,方可认定为专职从业人员。

(2)申报代理记账的机构,属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同时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3)关于固定办公场所。其使用性质为“非居住”,使用面积应当在50平方米以上;持有效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时间至少在一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承租方为代理记账机构。

(4)关于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实行电算化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还应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2.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报告;

(2)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情况表、简历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简历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

(9)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10)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

(11)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除报送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程序

答: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申报、审批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报告、申请资料→先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初审→初审后上报资料到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严格进行审核,依据标准实地考核验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下发批准文件和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代理记账审批受理有关事宜

答: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日期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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