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2、【对象】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6)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7)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纳税申报需要的材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纳税申报顺延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