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标准的;
3、一般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或其他情形,终止货物购销行为的;
4、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纪录的;
5、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财政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三方面中,任何一方不符合要求的;
(2)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连续三个月被列入《逾期未申报清册》或连续六个月被纳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4)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代开专用发票的。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的规定: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的;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