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销售电脑超过5000元送200元蛋糕卡......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总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因售购物卡不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同时,送购物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总结: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销售购物卡的收入,其中销售购物卡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购进购物卡的支出属于其他业务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解读: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总结:购买购物卡取得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总结:购买方即使是个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同时,取得购物卡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也就没有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