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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失控发票”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6-01 08:12:01浏览:238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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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票排查过程中,发现正常经营的企业手上的部分发票也被认证为“失控发票”,无法进行抵扣。对于失控发票只是规定“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近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票排查过程中,发现正常经营的企业手上的部分发票也被认证为“失控发票”,无法进行抵扣。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失控发票”。

它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一般来说,产生 “失控发票” 的原因包括以下4点: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税盘丢失或者给你发票的客户出了问题,好端端的票也会变成失控发票!

所以, 受票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要求企业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我们已经知道了失控发票的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税务政策,那么问题来了:

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就一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按照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对于失控发票只是规定“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已经抵扣的,要求企业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由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以在现在这样严控的形势下,税务人员提醒大家进项税额抵扣一定要注意以下2点:

一是,要注意业务真实性,发票内容与真实业务要相匹配,手上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票证、合同、付款单据、物流信息等等材料一定保存好备查。

二是,从哪里来就从哪里开票。 确保手上的票是从自己购买产品的公司取得的,而不是来路不明的所谓的“供应商”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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