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还原:今天跟一家民营企业的财务经理聊天,探讨社保新政的问题,财务经理跟我说了一下他们公司面对要据实缴纳社保的严征管大环境下,采取了想通过拆分收入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合规”:也就是把业务员高额的工资绩效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工资薪金,另一部分高额的绩效都是通过让业务员找费用发票来抵的方式来规避个税和社保。
在此提醒企业和各位会计人员:
1、让员工找票抵工资的方式来规避个税与社保是违法行为,应立刻打消这种找票抵税和规避社保的所谓的“合规”方式;
2、随着国地税合并、金税三期大数据的深入覆盖、社保入税的普及以及发票合规性监管时代的来临,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期,财务人员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稽查风险,甚至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灭顶之灾,得不偿失!
送给大家9句话:
1、 改变传统用工方式;
2、 重塑公司组织架构;
3、优化员工薪酬体系;
4、合理安排业务模式;
5、合理合法运用政策;
6、业务财务有效融合;
7、 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8、提高税法专业技能;
9、降低防范税务风险。
参考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