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期末后仍继续使用,不需要纳税。
如之前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税务上的折旧年限有差异,已经做过纳税调增或者纳税调减处理的,需注意做相应的回调,如无此类情况,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可暂不处理,也不涉及其他税务问题,会计上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