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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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税(2011)68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但现在这个文件已失效,财税(2018)98号文也没有提及,请问现在能扣除吗?有文件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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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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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是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作为实际纳税人申报个税,税款的缴纳要穿透到最终的投资人身上,为了避免和工资薪金重复扣除;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核算经营所得时对成本费用都有相应的扣除标准,按照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6万(5000元/月,实际上就是能够保障投资人的生计费)费用标准进行扣除。所以,无需再按照工资薪金来扣。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的通知: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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