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食堂费用可以列入福利费处理。但应关注发票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正常情况下成本费用支出无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食堂的采购费用也是一样的,有些税务局允许以经过审批的采购清单扣除,可以不用发票。建议要与税务局沟通好。食堂这种客观事实,解决办法就是粮油必须取得正规发票,而每日市场购菜必须要做清册,载明数量、单价、金额,以此入账没有问题。
政策依据:
税法规定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一般情况下均需要合法的凭证,税务上说的合法凭证一般是指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但对于员工食堂购买蔬菜属于的确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因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理论上应由购买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但实际中不可能这样操作。因此,对于自办食堂购买蔬菜支出的列支可以以自制凭证和原始单据为依据,例如,明细表、经办人签字的入库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