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人马多个厂的问题。假设A公司(华电100%,200人),B公司(华电控股51%,100人),,那么费用可以直接分摊吗?比如:食堂物业费全年300万,如果按照人头A公司计列200万元,B公司计列100万,这里是否有税务风险?谢谢
对于关联公司共用资源费用扣除问题,当前各地的执行口径不同,部分地区允许企业内部采用分摊方式将费用分摊到各个公司,但规范讲,华电和华电控股属于不同的法人公司,不属于总分公司关系,直接分摊,税务机关不一定认可,可能要求按照提供服务方式结算,即由拥有食堂一方,向公用的另一方开具发票(提供餐饮服务),由于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该操作方式存在多交一道增值税的风险。
建议贵司依据当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方式操作:
一:由拥有食堂一方,向共用关联方结算费用,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食堂统一承包给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由该单位分别向各方结算,分别开具发票;
三:采用问题所述分摊方式(存在风险)
四:直接由其中一方承担所有费用(存在风险,多承担一方,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