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当月抵扣,后被税局认定为虚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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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5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在当月进行了抵扣,在10月份的时候被税局认定为虚抵,将该部分进项税补缴并缴纳了滞纳金,取得发票的时候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贷:应付账款 10月份补缴该部分税款的时候该如何做分录呢?谢谢。【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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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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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查补增值税通常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进行核算处理。但刚刚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并未设置该科目。按照该文件规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借: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视该批商品销售情况而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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