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金融局的住房补贴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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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金融机构,收到上海金融局的对高管的住房补助,请问这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政策背景:

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上海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上海市加快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方案》(穗府办函〔2012〕181号)、《关于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上海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若干规定》(穗府办〔2013〕48号)、《关于促进上海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3号)精神,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上海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或类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五)给予上海地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

谢谢

专业顾问回答

袁蓉蓉
袁蓉蓉服务年限:7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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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文件明确该项住房补贴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住房补贴个税,上海地税《关于我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141号)曾明确,从1998年起凡根据穗府2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可比照执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09】58号)规定,《印发关于上海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于2011年12月31日年已失效。另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1号)规定,《关于我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41号)已全文作废。

因此,企业从任职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应按规定在取得当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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