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奖励的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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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绩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奖励,由员工提供差旅、餐饮、旅行社等类似的发票进行报销,但根据税法,补贴需按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我想请问,是否有合理的合规方法?公司以怎样的方式或者名义发放补贴可以使得到补贴的员工免于缴纳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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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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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君能有几多“筹”,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收到您的提问很高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励性质的补贴是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以补贴的形式变通,免税范围税法已经一一列举,例如:

1、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生育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专业性补助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规定: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以上就是凤毛麟角的免税项目,合规须谨慎。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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