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不动产,需要分2年抵扣取得的进项税,第一年60%。第二年40%。账务处理见下:
假设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购入后,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为什么是13个月?8-12个月为5个月,1-8个月是8个月,共13个月。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
贷:银行存款1110
2017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