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附加税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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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附加税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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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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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附征规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规定: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税费或者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三、特别规定

附征税费随同主税种一并减免。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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