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现在要求对所有的客户出具应收账款对账单,其中有一部分客户已经提起诉讼,想问一下,对于这部分客户要不要出具对账单的,实务中是怎么操作的啊?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应收账款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应收账款对账单是一项切实可行的对账制度,是针对所有应收账款开展的一项工作,是防范坏账损失的主要手段,不能以在诉讼期等理由而放弃对账。
从税法的角度: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作为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您做好对账单的函证工作,为诉讼提供证据,也为将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降低税务风险。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