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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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8]10号文件中有“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由总部机构于所在地预交,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交,另外25%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间分配”。问:1.另外的25%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这里的具体公式是什么?2.请举例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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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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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另外的25%比例这里,暂时没有相关文件进行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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