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超市充值卡,开的是预付卡发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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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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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贵公司在超市购买充值卡,属于预付卡的一种,销售预付卡的超市在销售预付卡时,不需计征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需计征增值税。

贵公司接受这样的发票,应根据其用途计入相关科目并税前扣除。比如用于赠送客户,应将其计入业务招待费;如用于职工福利,则计入福利费等。企业所得税上也根据相关的费用税前扣除。

在该文件之前,很多企业在购买预付卡时要求超市开具各种办公用品等名称,其实属于虚开发票行为。53号公告其实主要解决了这个问题,增加了购卡企业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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