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进项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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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现在与供应商签订一笔合同,金额是100万元,但是采购款70万元,运费30万元,如果采购款和运费一起由供应商承担,则供应商对我们的销售是17%的销项税,但是收到的运费发票则只是11%的进项税,他们要把这部分进项抵扣的损失加给我们,我们可以与物流商、供应商签个三方合同么?然后物流商给我们运输的发票,供应商给我们采购的发票。还是一定要分别与供应商和物流商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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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栋
郑成栋服务年限:7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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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一是物流商开出的运费发票是开具给购买方的您,二是供应商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您。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属于价外费用,要同货物一并计缴增值税17%。

您如果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个总合同是100万元,按照“三流一致”的原则,100万元也应该全部付给供应商,运费应由供应商承担,属于供应商的价外费用,供应商应该给您开具17%的发票。

如果运费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代垫运费”,则需要签订三方合同,运费发票属于物流商开具给您为11%,货物由供应商开具给您17%,但不应该签订一个总合同100万元,应该将运费与货款分别与物流商和供应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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