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规模较大,与“四大行”及商业银行有较多的银行贷款,与银行发生比较频繁、金额相对较大的财务费用,如:利息、票据贴现费用、担保费用、信用证开证费、票据承兑费、账户函证费、资信证明费用、账户管理费、支票等手续费,所有银行均未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只以银行扣款单据代替发票。根据税收法规“营改增”相关规定,我公司发生的上述业务金融机构均应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问:
1、若我公司不向银行提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可能面临地税机关对公司稽查时,对财务费用中上述费用认定为未取得发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风险吗?
2、全国所有银行对上述业务是否都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对此有什么规定?
首先需要肯定和明白一点,包括“四大行”在内的所有银行都是企业,是企业就必须遵守中国税法的规定。因此,银行开具发票乃是天经地义和义务。您们如果没有发票,税务机关稽查完全可以认定为不得税前扣除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并列举了“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等六项有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银行是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贷款利息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由于银行的强势,借款企业当然不敢拒收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