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旅游服务可以选择按差额确定为销售额,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也可以选择费用不扣除,则可以根据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故对下游客户影响有限;这里需要旅游服务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要灵活选择,不宜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变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