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增发股份100万股,每股价格2元,对应总金额200万元。增发的股份由A公司的股东以持有B公司的股权作价500万元出资,其中200万入实收资本,300万元入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缴纳金额是?税目是“产权转移书据”还是“营业账簿”?谢谢
一、关于“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A公司“实收资本”增加200万元和“资本公积”增加300万元,应当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二、关于产权转移书据
首先,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A公司股东、A公司是转让双方,B公司股权为标的物)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税目“产权转移书据”。
据上规定,A公司股东作为股权转移一方,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应当没有争议。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由于此项股权转让的另一方恰恰是A公司,而A公司已就此金额依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是否还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政策并不明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