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未取得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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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3年业务,至今对方不开发票。经多次协商,对方退了一点税款做为补偿,但以营改增后无法开据发票为由拒开发票。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有何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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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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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发生稽查查补税款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贵公司2013年与对方发生的业务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营改增后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以此为理由拒开发票,不符合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另外,对方如果此项业务已申报纳税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则不涉及滞纳金和罚款,如果对方即未申报也没有开票,可能会涉及地税稽查查补的风险。对方不开票的顾虑可能存在以上情况。

鉴于贵公司没有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您没有发票是不允许列支和税前扣除的,汇算清缴需要纳税调增。谢谢您的提问,最后提示:追要发票是正道(2016年12月31日前可以补开,过期不再允许,请注意期限),补偿税款得不偿失,请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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