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1、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即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工程决算审计费(竣工结算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2、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竣工结算费用,虽然未在上述列举范围,但应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可以划入“开发间接费用”。
类似的理解可以参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
二、关于项目管理费、境外设计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支付的有关项目管理费用,能证明直接属于该开发项目、贯穿于工程开发建设的全过程,且在财务核算时与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销售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销售费用分开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设计公司发生的境外设计费,真实、合理且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