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常务会议决定,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优惠政策的扩围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在税前扣除。**常务会议将该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负责人段文涛提示纳税人,虽然政策优惠力度增大了,但风险更需防范。纳税人要严格把握研发活动的界定,不可为享受该政策而“特意”研发,或将非研发活动的费用错误归结到研发费用名下,以便将其他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此外,该加计扣除扩围的政策属于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要求办理,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要因备案改备查,而放松警惕、虚假享受该优惠政策。2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采用备查模式后,税务部门将加强后续管理,相应地纳税人也要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段文涛还提示,会议上所说的“所有企业”是否包含《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的“烟草制造业”等6+1行业,还有待后续文件的明确。但按常规,此项扩围政策是在符合原加计扣除文件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再对行业进行扩围,“烟草制造业”等6+1行业被囊括的可能性不大。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胡绵鹏也指出,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给予“烟草制造业”等6+1行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可能性也不大。此外,胡绵鹏还指出,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普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为75%,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评价工作看似已无必要继续实施,但考虑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相关政策,该评价体系依然有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