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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3-08-30 08:12:01浏览:201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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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指出,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据悉,此前我国仅允许境内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通知指出,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三部门指出,此举目的在于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据悉,此前我国仅允许境内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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