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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09-25 12:16:23浏览:132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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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专利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专利转让出需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外,还必须向管理专利的相关部门登记专利转让事项后方能正式生效。

徐汇专利许可和徐汇专利转让是企业在运营实践中常常发生的事情,但是很多人都不明白这两者的区别,仅仅知道只要获得某项徐汇专利的转让或许可,便可使用该项专利。今天小编就来解释一下,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

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

专利许可

全称专利实施许可,又称作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分为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等,具有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作用。

当然,专利许可仅仅是许可其使用,许可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被许可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无专利所有权。实际上,专利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

专利转让

它是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人(或单位)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专利转让一经生效,受让人获取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无论是专利许可,还是专利转让,都需要签订合同。以合同(实施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形式,完成所约定的事宜。

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

专利权归属不同

专利许可中被许可方仅能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许可方所许可的专利,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专利所有权仍在许可方手中,被许可方仅仅只有有限的使用权,许可方有权转让其专利。

专利转让则不同,转让人丧失所有专利权,受让人获得所有的专利权。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有资格完全支配该项专利。

生效条件的不同

专利许可只需通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订立书面合同,以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作为专利生效的主要参考条件。

专利转让出需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外,还必须向管理专利的相关部门登记专利转让事项后方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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