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我们经常会感慨现在人工成本很高,自家装修房子最贵的是人工费,农忙时候找人收麦子,插秧,人工费也摊的也很高。而对于企业来说,人工成本更是一项最重要的成本支出。
活始终得由人来干嘛,用人就要给钱,怎么给,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情,会计就别瞎操心。
会计要操心的是,给了钱我要怎么入账?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进行税前列支?
而干活的人需要操心的是,我从企业取得了收入交不交税?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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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向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那交不交增值税呢?
不交!这个每个拿工资的人都很清楚,企业在发放你工资时候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扣你增值税。
原因嘛,是因为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不交增值税当然就没有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企业,那企业怎么入账,怎么税前扣除呢?这个也简单,企业所得税法说了,你只要合理我就认可。
什么是合理?
有规范的薪酬制度,制度要符合行业、地区水平,薪酬发放是相对固定,平稳的,还必须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等,简而言之就是合理!
好了,企业要证明合理,能税前扣除,一般工资表、考勤表、发放流水、个税申报记录准备详细就行了,这就是扣除凭证中的内部凭证,是合法有效的。
看似一切都是挺容易,也挺熟悉的,但是总有些会计朋友要跳出来问。
老师,我们单位不想给员工交个税,我们把工资都做到5000以下,你说有没有风险?
老师,我们因为各种乱七八糟的原因,什么农民工流动性大,有些员工不愿意,反正就是有些职工没买社保?你说有没有风险?
老师,能不能给我支个招,我们单位不想交个税,不想交社保,怎么让税务局不查到?
你说有没有风险?你问大白,老师能怎么办?老师也很绝望啊,学过经济学的都知道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你又不交个税,又不想交社保,还想不被查,你好事都占完了,别人还活什么呢?
你问老师这样的问题,就等于问老师,有没有不干活还能领高工资的工作一样,等于白问。
好了,上面说了一大堆,你会发现,我们一直都在提的就是职工、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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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中还存在一种用工,那就是偶发性的,我们通常会说他是劳务用工。怎么交税?
我举个例:
老师和这家公司可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我不归他们管理,我只管提供我自己的服务,干完了事。
又比如公司今天搬家,当然不可能把让会计去搬,会计平时够做牛做马的了,那里有那么狠心的老板?好了,外面劳务市场找几个力工,扛桌子搬板凳。
再比如,公司要有大型宣传,需要做个PPT,你知道,现在个人IP时代,比如像大白这样的,有人找去讲个课什么的都可能,公司就找了个个人做了个精美PPT。
事情结束,要付钱啊,公司的钱怎能轻易说支出就支出,都是公司资产,你以为你是两套账「不允许」,老板私人就给了,正规公司都得有名目。
好了,力工一人一天300百,PPT一共1万,财务说拿发票来,乖乖!PPT那家伙钱多可能还会去税务局代开张发票给你,几个力工,估计你这辈子都要不到发票。
那这种支出到底要不要发票?
要不要发票要看这些行为是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
力工、做PPT的不同于职工,他们和公司没有雇佣关系的,都是独立提供劳务,和服务接受方是劳务关系,所以他们对外提供的劳务、服务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按规定你得有发票,才能扣除。
但是问题是,如何解决这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确实没法取得或者不好取得发票的列支问题呢?
28号文又说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日)300-500(含本数);按期的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含本数)
好了,按照这个规定,这种情况有了解决之道,也就是说,你这种情况能取得发票最好,不能呢,如果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用内部凭证做扣除凭证。
自己做一个,大概就是下面这个样子。
至于做PPT的设计劳务,由于金额大,超过了按次500的,个人觉得还是取得发票扣除风险小点、
当然,个人所得税方面,不管是力工还是做PPT的,支付方都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这个你在个税申报软件中选择劳务报酬税目预扣预缴就行了,力工的虽然不会产生个税,但是全员全额申报,必须填写申报。
好了,上面两种情况,如果说是两个非常容易区分的关系,一个明确是雇佣关系,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核算,一个明确是非雇佣关系,是独立劳务行为,企业按照劳务费核算,那么这个之间还有一种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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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我们所谓的临时工,什么意思呢?
其实现在劳动法已经没有了临时工的概念,“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这个概念目前还是大量存在于众多行业,打人的城管是临时工,发飙的警察是临时工,虐待女童的教师还是临时工,他们背得起黑锅,当得起替罪羊,犯事儿、扛事儿总能找到他们的身影,因此这一工种甚至被称为史上最牛工种。
大家都是一样的干活,凭啥子叫我临时工?我们现在叫的临时工,其实大概就是同工不同酬的那部分人,收入低,基本不会买社保,但同时呢,从实质上讲他也不是独立劳务关系,他也是连续的、按月、规定的支付报酬、同时也要服从企业的相关管理。
我举个例你可能更明白
比如你单位清洁阿姨,每个月2000块钱,没有社保,也得按时上下班,固定领取收入,我们会觉得别人是临时工。
比如你兼职到一家企业干会计,每个月给你1500块,固定拿钱,我们也觉得是临时的感觉。
这种用工形式如何列支?有些企业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了,有些企业又放到劳务费核算,有些税务局认可工资薪金,有些又觉得是劳务,需要开发票入账。
其实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就成了关键点。被认定为劳务报酬觉得你这些人又不买社保,又没有正规劳动合同,就不是雇佣关系。
其实这都是不妥的,实质重于形式,如果仅仅以社保、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实际是偏离了实质。实际上这种连续性的服务关系,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则,岗位固定,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这些都可以做为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的实质内容。
所以,一旦判断是雇佣关系,就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以工资表作为扣除凭证,不需要发票。
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购买社保。
当然,你说你的用工形式很特殊,都是时间短,零散的,社保不好解决。那么这种情况你可以参考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来操作。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的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和局限,既能满足一些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以满足劳动者求职愿望,促进就业和新经济的发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种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关系,但是社保部门《社会保险法》就规定的很灵活,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用工单位购买上工伤保险就行。
但是切记,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把握好其规定,比如用工时间、薪酬支付的相关规定,如果滥用可能引发劳资关系纠纷,比如超过用工时间,按月支付了报酬被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都有败诉的可能。
当然为了免去社保、个税的麻烦,企业还可以设置风险防火墙,将这部分劳务外包,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发票来列支,这也是目前很多企业流行的做法,一个是不用操心社保,个税,更为关键的是可以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部分费用还是会转嫁到劳务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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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老师总结
作为企业人工成本列支,首先需要分析用工形式,这个最好联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劳动法来判断。
属于独立劳务,非雇佣关系的,那就是劳务费,开发票,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当然小额零星的可以不要发票,个税要申报预扣,也不需要买社保。
属于雇佣关系的,就是职工,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这种以实质重于形式来判断,是职工就以工资薪金方式核算,按工资薪金方式预扣个税,不用发票,工资表做表发放,按规定缴纳社保。
而这种关系中又可分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两种劳动关系在社保方面的区别就是非全日制可以只买工伤保险。但是在运用上一定要注意风险,毕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法有明确的界定,如果运用不当引起劳动纠纷,得不偿失。
好了,关于用工形式不同、工资、社保、劳务费、个税的问题是不是稍微清晰了点呢?当然,你既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又不想买社保,又想规避个税,还不想被查,这种解决方案这里恐怕给不了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