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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11 08:21:51浏览:231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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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上是对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介绍。企业如若存在代开发票的情形,便有必要对上述风险点进行有效规避。

大家都知道,企业在一些日常交易往来过程中,有些情况下会遇到需要代开普陀发票的情形。那么,寻求自然人代开普陀发票有哪些风险?本文来对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进行介绍!

一、变名代开

好多企业本来是支付了自然人劳务费,却让自然人代开装修费的品名,违背了业务的真实面目,这其实都属于虚开。

参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代开发票的地点

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普陀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有哪些?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普陀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有哪些?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代开发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对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介绍。企业如若存在代开发票的情形,便有必要对上述风险点进行有效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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