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抵扣属于增值税范畴。如您所述情形,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用该项补贴购买材料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现改为9%,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为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递延收益和政府补贴最终是没有差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