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冲换开专用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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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013年6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特殊原因,用户收到快件没有处理,致使发票没有做账,今年退回我司,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情况下,我司势必要红冲普票,再开出对应金额的专用蓝字发票,这样一来,当月对于增值税而言一红一蓝没有增减,但普票就会对应一个较大的负数金额,这个情况税法有没有什么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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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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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综上规定,如果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在当时向本公司依法索取。而现在时间已经过了三年多,客户要求退回普通发票红冲、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并不符合开具时限要求;而且当时发票也非开具错误,估计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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