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国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一些服务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我们按税务政策代扣代缴了非居民企业增值税(营改增),该代扣代缴的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可以作为我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吗?依据政策是什么?
会员您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贵司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借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期待您的下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