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主体
根据财税〔2018〕102号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是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依据规定财税〔2018〕102号中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适用范围
在财税〔2017〕88号中,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而在财税〔2018〕102号中,将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给了境外投资者更大的政策红利。
3新旧政策对比
优惠政策出台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出台之后:
在递延纳税政策下,境外投资者在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才需缴纳相关税款,且对于通过内部重组方式处置股权收回投资的情形,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4新政策适用注意事项
1、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规定,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有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是排除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外的,一种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一种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2、优惠申请及后续管理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即可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此,境外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操作,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不予代扣预提所得税,财税〔2018〕102号明确境外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的法律责任,即境外投资者负有申报责任,利润分配企业负有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任。在后续的管理过程中若核实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境外投资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的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3、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为最大限度的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可适用递延纳税的政策,也就是说在2018年1月1日(含)至财税〔2018〕102号发布期间,已经发生的符合法规规定的直接投资可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因预提所得税实行按次征收、代扣代缴的制度,上述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已扣缴了预提所得税,对此境外投资者可以根据规定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当然,若文件发布之后也发生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但未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情形,也同样适用三年追补享受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