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从你的问题中暂且判定贵司是2015年新成立的公司,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小微企业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