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公司3月份为对方开据发票一张,金额为26408元,对方一直未转账,直到10月20日对方将发票退还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我公司存在了重复上税,请问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如:已上交在地税的税费是否可以转到国税抵减
如果你司在营改增前,属于地税管理企业,并且已缴营业税,因为,从5月1日开始营改增,做为营改增范围内公司,只有从营改增以后,才开始缴增值税,如果同时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以上情况,对方公司不能将原营业税发票退回,要求你司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为理由,不向你司付款也是不合法的,建议协商或诉讼处理。反之,如果你司同意对方要求,得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此业务为营改增前的业务,因此,有虚开发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