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发票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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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自己修建厂房建筑物,2015年度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当时未办理竣工决算。因未竣工决算实际结算金额不详,营改增前工程尾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各项目均已陆续办理决算,建造商向我公司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请款,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备注:我公司的厂房对外租赁未采用简易征收,开11%的税率的专用发票给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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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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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营改增之后才办理竣工结算产生纳税义务,工程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也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纳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本应当在营改增之前开具发票,人为推迟到营改增之后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相关进项不能抵扣。

根据《营业税暂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如贵公司在合同当中已明确竣工结算完成才支付尾款,工程方在工程结算时(营改增之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贵公司可以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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