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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涉及的开发商新建行为应如何征税?

发布时间:2022-07-18 12:45:01浏览:181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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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货币回购方式 开发商要求回迁户以一定现金购买新房,并不赠送任何的房屋面积行为,这种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开发商以现金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同时约定回迁户以市场价格购买新房实现的回迁,此种情况开发商销售新房的行为没有任何折扣。因此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按照扣除拆迁补偿款后的余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回迁房涉及的开发商新建行为应如何征税?仲企财税介绍:基于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方式的不同,回迁房涉及的开发商新建行为需要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考察分析和处理。

第一种、货币回购方式

开发商要求回迁户以一定现金购买新房,并不赠送任何的房屋面积行为,这种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开发商以现金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同时约定回迁户以市场价格购买新房实现的回迁,此种情况开发商销售新房的行为没有任何折扣。因此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按照扣除拆迁补偿款后的余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另一种是开发商并不支付拆迁补偿款,或仅支付很少一部分拆迁补偿款,但允许回迁户以较为优惠价格购买新房,这种情况下的优惠价格即为新房的销售价格,仲企表示也可以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种、产权置换方式

产权置换方式即我们口中经常说的面积补偿方式,指开发商直接赠予回迁户一定房屋面积的行为,比如双方约定可以按照1:1.5的面积比例免费回迁安置。

仲企介绍:对于免费安置的部分,开发商通常是不支付土地或拆迁的补偿费用。对于这种行为,可以按照建筑成本×(1+成本利润率)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于产权置换比例之外的购买部分,则按照现金回购的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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