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褒奖诚信、联惩失信专题新闻发布会,强调让守信者更有获得感。纳税信用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已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会影响其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笔者建议,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关注以下几个风险点。
注意点一:大额进项抵扣导致连续零申报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予评A。此条判定准则中的零申报或负申报,指所属期内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零,当期发生的免税收入不包括在内;非正常原因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情况以外的其他原因。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会因阶段性购入大量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行为,而取得大额进项发票,导致其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负申报。对此,纳税人需及时做好发票抵扣安排,尽量保证每一所属期均有税款入库。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期限已延长为360天。
注意点二:“循环欠税”带来多次扣分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多次违反将累计扣分。笔者在实务中曾遇到一位纳税人,因资金流转困难,在缴纳上一期欠税后无足够金额缴纳本期税款,导致本期又形成欠税,如此多次造成“循环欠税”,最终多次扣分。因此,纳税人在清缴欠税的同时,应评估自身资金情况,在缴纳本期税款的前提下清缴往期欠税,防止多次扣分。
注意点三:非正常户引发连锁反应
《办法》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定为D级。其中,非正常户记录的取数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存在多户、多地经营的情况,相关人员对不再经营的单位不正常申报又不及时注销,导致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企业负责人成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这种情况下,企业负责人注册登记的新企业将直接被判定为D级,在各项业务办理时受到严管。因此,笔者建议多户经营,特别是存在异地经营的纳税人,及时注销或清理名下不再经营的单位,避免非正常户引起的连锁反应。
注意点四:错过评价时间节点
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却未关注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间节点,未在纳税信用评价期间内及时提交证明材料、修正错误,导致其纳税信用结果晚于其他纳税人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的规定,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以评价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在结果公布后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申请补评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而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申请复评,但纳税人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复评。因此,笔者建议纳税人应注意复评、补评的时间节点。同时,纳税人更应在每年4月的纳税信用评价期间,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注意点五:新设立企业各项备案易忽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称新设立企业)也可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这对新设立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利好。然而,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许多纳税人在设立初期,忽视各项企业基础备案信息的报送,导致企业因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会制度、会计核算软件及银行账户等涉税资料,按次计算扣分。因此,新设立企业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后,应及时报送相关涉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