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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 | 干货来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4-05-27 10:00:01浏览:148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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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担心,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答: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答:企业在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又来了,一些老板是不是又有点蓝瘦香菇了?不要担心,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您一定会喜欢的!

一、企业所得税-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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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3、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 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否则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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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是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摊在各年扣除。

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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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7、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 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由于是按照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9、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10、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外购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公司现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准备注销,清算所得适用什么税率?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在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

2、企业从事集成电路生产,新购设备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问如何享受优惠?

答: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5、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6、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实行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公司当年的财务指标,能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答: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7、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优惠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

8、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9、企业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0、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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